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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商標注冊
文字商標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商標之一。很多企業在注冊文字商標時,經常因與他人已申請的商標近似而被駁回。判斷申請的文字商標是否與其他已申請商標近似,應當以該商標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人的混淆、誤認為標準,需將文字商標的整體進行對比并考慮文字的讀音、字體、含義、排列方式等因素。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在同一或者近似商品中“有為”和“為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2、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在同一或者近似商品中“哈羅”和“哈羅哈羅”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3、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 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在同一或者近似服務中“心之必達”和“心至必達”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但是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 判為近似商標。
4、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如果商標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如果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 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
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
8、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 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如果商標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9、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3、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組成,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如果商標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15、兩商標或者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 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如果商標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7、商標包含漢字及其對應拼音,與含單獨相同拼音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總而之言,商標局的審查人員在判斷文字商標是否近似,不僅要從以上這些方面著手,商標的知名度對近似的判斷也存在一定的影響,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商標的近似判斷帶有一定的主觀性,所以為避免造成企業人力物力的損失,在申請商標之前,一定要請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商標近似查詢。雖然不能完全的排除近似商標,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商注冊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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